为了进一步改善水资源环境,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近日,璧山县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主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渝价〔2009〕455号)精神,出台了《关于贯彻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全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50元调整为0.80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90元调整为1.10元。